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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赏石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证暂行办法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12/31 1:30:26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第一条  为了加强观赏石价格评估机构管理,规范观赏石价格评估机构行为,促进观赏石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2号)、《价格认证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1074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观赏石协会、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开展观赏石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证工作,适用本办法。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观赏石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证是指中国观赏石协会、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观赏石价格评估业务的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进行的公正性认证。

    第四条  观赏石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证实行自愿申请,通过认证的机构将获得盖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鉴证证件专用章”和中国观赏石协会、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公章的《观赏石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证证书》,可从事观赏石价格评估工作。

    《观赏石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证证书》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统一制作。

    第五条  观赏石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证实行等级制。根据评估机构具备的条件分为甲级、乙级、丙级。

    第六条  观赏石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证按照“统一认证、分工负责”的原则,申请材料受理、初审、审核由中国观赏石协会负责;认证和颁发证书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负责。

    第七条  中国观赏石协会、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根据工作需要,可指定地方价格认证机构或观赏石协会负责申请材料受理、初审工作。

    第八条  观赏石价格评估机构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可以向国家或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

    第九条  观赏石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证程序:

    (一)申请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申请机构申请;

    (三)初审申请材料,提出初审意见;

    (四)审核经初审的申请材料,提出审核意见;

    (五)签署认证意见;

    (六)出具相应的《观赏石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证证书》,并送达。

    第十条  丙级观赏石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的基本条件;

    (二)具有相应的组织章程和必要的管理制度;

    (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四)观赏石价格评估师不少于五名;二级以上(含二级)观赏石鉴评师不少于两名;

    (五)具有经济、矿产及相关工程技术等专业的中、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不低于两名;

    (六)注册资金不低于二十万元人民币。

    第十一条  乙级观赏石价格评估机构,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十条(一)、(二)、(三)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观赏石价格评估师不少于七名,高级观赏石价格评估师不少于一名;二级以上(含二级)观赏石鉴评师不少于三名;

    (二)具有经济、矿产及相关工程技术等专业的中、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不低于三名;

    (三)注册资金不低于五十万元人民币。

    第十二条  甲级观赏石价格评估机构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十条(一)、(二)、(三)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观赏石价格评估师不少于十名,高级观赏石价格评估师不少于两名;二级观赏石鉴评师不少于两名,一级以上(含一级)观赏石鉴评师不少于两名;

    (二)具有经济、矿产及相关工程技术专业的中级职称的技术人员不低于三名、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不低于两名;

    (三)注册资金不低于二百万元人民币。

    第十三条  申请观赏石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观赏石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证申请表;

    (二)证明具备工商注册企业法人条件的材料;

    (三)观赏石价格评估机构专业人员资格及技术职称证明材料;

    (四)观赏石价格评估机构组织章程和有关制度。

    第十四条  申请甲级观赏石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证的除提交第十三条规定的材料外,还要提供五个以上观赏石价格评估典型实例材料。

    第十五条  观赏石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证申请机构向受理单位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六条  受理单位对申请材料齐全的,接收材料。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受理单位应一次性告知申请机构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七条  初审单位审核申请机构条件后,在《观赏石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证申请表》中填写初审意见后盖章,并及时将有关材料整理汇总送审核单位。

    第十八条  审核单位对初审工作进行审验,根据审核结果,在《观赏石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证申请表》中填写审核意见后盖章,并及时将有关材料整理汇总,送认证单位。材料包括:

    (一)审核单位《认证申请函》(包括审核通过申请认证机构名单及审核不合格机构名单);

    (二)申请机构的申请材料。

    第十九条  认证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和中国观赏石协会提交的《认证申请函》,对相关机构进行认证。通过观赏石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证的,颁发相应等级的《观赏石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证证书》。

    第二十条  《观赏石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证证书》的有效期限为三年,有效期满前三十天,观赏石价格评估机构应按规定到资质认证机构重新申请办理认证手续。重新认证时,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人要提供近三年的工作报告、人员现状和五个以上观赏石价格评估典型实例材料。

    第二十一条  《观赏石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证证书》登记内容变更或丢失,须及时办理变更或补办手续。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可以撤销有关观赏石价格评估机构的资质认证:

    (一)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机构作出观赏石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证的;

    (二)观赏石价格评估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观赏石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证的;

    (三)超越价格评估业务范围从事其它价格评估工作的;

    (四)伪造、涂改、出租、转让、出卖观赏石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证证书的;

    (五)可以撤销观赏石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可以取消有关观赏石价格评估机构的资质认证:

    (一)观赏石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证证书的有效期限届满未按规定重新认证的;

    (二)观赏石价格评估机构法人资格依法终止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严禁认证单位工作人员虚假认证、徇私舞弊,泄露观赏石价格评估机构秘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观赏石协会、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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