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由秘书处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由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名誉和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委托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入会一年内不履行会员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凡愿意加入本协会的外籍人士、对本团体有重要贡献,有声誉的国内外单位、专家、学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可授予名誉会员或名誉单位会员称号。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六)决定协会终止事宜; (七)审议、决定协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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