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设会长办公会。会长办公会由会长主持,副会长、秘书长参加,对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负责。 会长办公会行使以下职权: 1、贯彻会员代表大会 2、监督协会各项规章制度的实施; 3、监督协会年度工作计划的实施; 4、监督协会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 5、提出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议题的建议。 会长办公会议会议应有不少于三分之二的人员出席,其决议应经到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热爱观赏石事业,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秘书长,交理事会审议通过; (五)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本协会设常务副会长,由会长提名,交理事会通过。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组织实施协会重要活动; (二)受会长委托,代表会长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落实情况; (三)经会长授权,代表会长出席活动。 第三十一条:协会设立秘书处,为协会常设办事机构。 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主持秘书处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定,组织制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解聘; (五)组织制定本协会的基本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六)对本协会资产和财务收支进行日常管理;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财务制度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有关单位、个人资助和捐赠; (三)本会银行帐户利息收入; (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各地政府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主要用于: (一)协会的日常办公开支; (二)组织有关活动的费用; (三)购置本会固定资产; (四)宣传资料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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