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质、色、纹,是当今赏石界一致公认的奇石四要素,是评判奇石优劣的四个方面。从赏石理论的角度观之,这是常用的四个术语,也是常用的四个概念。这四个概念的内涵应该如何界定,现在看来,对质、色的内涵还比较清楚,达到共识;但对形、纹两个概念的内涵,却存在不同程度的分歧。
奇石的“纹”指的是什么?几年前赏石理论界曾经争论得沸沸扬扬,大抵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无论凸的、凹的、平的(色差的),无论线状、条状、点状、块状、斑状、斑簇状的,凡是可以在石头表面构成平面视觉效果――不管有无观赏价值――的石头表面自然现象,都可以视作石头的纹,或叫做纹理。另一种观点认为,纹,不应包括条状、点状、块状、斑状、斑簇状的,只有线状的才可以叫做纹;理由是,各种词典对“纹”字的解释都是这样的。
奇石的“形”指的是什么?主要也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指的是石头的外观形状,不包括石头纹理所构成的图形。另一种观点认为,形,除了石头的外观形状之外,还应包括石头纹理所构成的图形;其理由也是词典的解释,因为各种词典对“形”的解释,都是既包括立体的形状也包括平面的图形,所以,奇石的形,就应该包括石头纹理呈现的图形,否则有违词义。
关于奇石的纹,我的观点属于前者。理由是:学术上确定一个术语的概念,不一定囿于辞书,主要还是根据这一领域实际使用的需要,这有收藏界瓷器收藏领域“纹”的内涵可作参考:瓷器上画的图画或图案,当人们在鉴评其艺术性的时候,为了表述的方便,一律可以叫做纹,画鱼叫鱼纹,画兽叫兽纹,画鸟叫鸟纹,画缠枝叫缠枝纹,画牡丹叫牡丹纹,画人物乐舞叫乐舞纹,等等。纹,在其他器物收藏领域的鉴赏,也是这样使用的。据此,奇石领域把凡是可以构成平面视觉效果的石头表面自然现象叫做纹,有何不可呢?这个问题不想多费笔墨,本文主要想讨论奇石“形”的概念。
关于奇石的形,我的观点也属于前者,即“形”是指石头的外观形状,不应包括石头纹理呈现的图形。理由如下:
首先,不必追溯古人,也不必搬出辞书,只要弄明白,质、色、纹,是“谁”的质、“谁”的色、“谁”的纹,就可以推断出“形”是否应该包括石头纹理呈现的形状或图形。不言而喻,质,是指石头的质地;色,是指石头的颜色;纹,是指石头的纹理。这里,我们应该注意的是,它们――无论质、色、纹,都被加以限定:是“石头的”,而非其他的!那么,形呢?形与质、色、纹是处于同一层次的四个平行的概念,逻辑告诉我们,它当然也应该受到同样的限定。也就是说,形,也应该是“石头的”形状,而不应该是“纹理的”形状或图形,否则,就不是同一个层次的东西了。
主张“纹也是形”的观点认为:既然纹图石的纹理形状,作为奇石观赏要素,其地位相当于造型石的外观形状,那么就可以把纹图石的纹理形状归纳为“形”,从而删去“纹”一个要素了,岂不简略!这个主张可行吗?肯定不可行。为什么?
因为,如果以“纹”代“形”,必定模糊了纹与形的界限,甚至把真正意义的“形”――石头的外观形状――这个要素取消了。但是,要知道,纹图石的鉴赏评判,也是要看石头的外观形状的。只不过纹图石对外观形状的要求,与造型石对外观形状的要求恰恰相反罢了。造型石是类雕塑艺术的奇石,它要求石头外观形状奇特多变,具有类雕塑之美;纹图石是类绘画艺术的奇石,它不但要求纹理呈图具有类绘画之美,同时要求石头表面为它提供理想的“画纸”或“画布”。因此,它要求的石头的外观形状,就不是奇特,而是规正、平坦。纹图石的石体如果奇形怪状、石面如果凹凸不平,就不能给“绘画”提供理想的“画纸”或“画布”,就成为缺陷。由此可知,对纹图石来说,形――外观形状,同样是一个重要的鉴赏评判元素。因此,“形”的本来内涵――外观形状――这个要素,对纹图石来说,就不能取消。
同时,作为纹图石最重要的观赏元素――纹,也是不能被合并,或者被冠以别的名目的。石头的纹,是构成图画、图案或者文字的物质条件,它是一块石头之所以成为纹图类奇石的“硬件”。造型石赏的是形,因为造型石以形呈象;纹图石赏的则是纹,因为纹图石以纹呈象。以形呈象还是以纹呈象,是造型石与纹图石的根本区别。形是造型石的生命;纹,则是纹图石的生命。为什么有的奇石既属造型石又属纹图石,难以截然区分?那是因为它以形呈象和以纹呈象同时并存,或者相护相成。鉴评这类奇石,也是既要鉴评其形,且要鉴评其纹的。我们确立奇石鉴评观赏要素,怎么可以视纹为形,以纹代形,或者纹形合并呢?
所以,奇石四要素中,纹就是纹,形就是形,两者不能混淆,谁也不能取代谁,谁也不能取消。
说到这里,我们对奇石的“形”可以这样来界定:奇石的形,指的是石头的外观形状。石头的外观形状,主要是由石头表面的起伏、凹凸、孔洞、褶皱、沟槽这些因素构成的;另外,石头的体量大小,以及长、宽、高的尺寸比例,也是构成石头形状的重要因素。